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九江法律咨询 > 九江交通肇事法律咨询 > 交通肇事罪量刑考虑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交通肇事罪量刑考虑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冯* 江西-九江 交通肇事咨询 2024.05.26 14:33:00 362人阅读

交通肇事罪量刑考虑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其他人都在看:
九江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九江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解析:
非也。
实际上,本罪行的行为主体为一般的普遍适用范围,即只要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此罪名。
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方面,则规定如下:
若致死一人或导致三人以上重伤,且当事人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又或是导致三人以上死亡,但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以及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当事人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无力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对于那些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情节的情况,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4-05-26 14:34:00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