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保修期内建设方负责(装修时没改变管道情况下),否则根据“上管下”的判例该楼上负责。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上管下”的依据:《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楼上排水管利用楼下的空间)。
水库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任何人,无论其为危险的制造者还是危险状态的维持者,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在合理限度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安全保障的权利主体即保护对象为他人,即包括所有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或者所有的群众性活动参加者。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尽管条文先列举了“宾馆、场所、银行、车站、娱乐场所”五类具体的公共场所,后以“等公共场所”来概括未能列举的情形,但该条的落脚点应为公共场所,即具有公共性、管理性、区域特定性等特点的场所,而不仅限于经营性公共场所。 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者是管理人,即对场所有实际控制力或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管理者,其应承担硬件、软件两方面的保障义务。所谓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保证其所使用、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主要是对物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为保障场所进入者及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管理过程中告知、提示和劝告相关内容和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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