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如果发生在“封闭式小区”,因为此种小区仅有业主、访客驾车进去,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产生的危险相对较小,不易认定为道路,故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如果发生在“开放式小区”、“半开放式小区”,因为此种小区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产生的危险相对较大,应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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