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要有一定条件限制的: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应判处有期徒刑,但由于数额较低,从理论上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中律师的权利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涉及国家秘密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4.在审查起诉时发表意见
三、审判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4.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参加法庭审判;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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