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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乐山
解析:
首先需要着重分析的关键辩论议题是,检控方是否能出示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获取不正当收益而实施行贿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定义有所扩大,所覆盖的内容包括了社会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请托事项,例如企业在经历行政部门审批项目过程中的拖沓延迟后,可能因无法及时完成相关手续而遭受经济损失,因此选择通过寻求关系和支付金钱来加速审批流程,此种行为亦被视为不正当利益的一部分。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仍有部分人在被迫送出金钱时,其初衷并非出于不正当利益的考虑,而是因为受到他人的勒索或威胁,他们并未从中获得任何不当利益,在此种情况下,便不应将其判定为行贿罪。
其次,另一个重要的辩论焦点在于犯罪性质的界定,即被告人究竟是以个人名义进行行贿,抑或是代表所在单位进行行贿。
两种不同的行贿方式所面临的刑罚程度差异较大,若个人实施行贿行为且涉案金额超过百万元人民币,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最后,值得关注的一个关键辩论议题便是,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证据以及与被告人面谈时,应特别留意被告人是否曾在被提起公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如果确实如此,辩护律师可据此向法庭提出请求,建议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4-05-24 14: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