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是的,以公款支付员工薪资的行为有可能涉及到犯罪行为——挪用资金罪。
2.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来说,如果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擅自用于满足个人私欲或出借给第三方,且这种行为所涉金额颇大并且已经持续超出三个月未予归还,或是虽然没有超过这一期限,但是其数额较高且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的,那么这些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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