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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需要并处罚金吗

赵** 福建-宁德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5.22 18:25:00 458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需要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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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确实如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的员工,倘若他们趁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并且侵占金额达到特定标准的话,那么将会被判定触犯刑事罪行。
具体而言,针对涉案金额较小的情况,此类罪犯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还会受到罚金的处罚。
而对于涉案金额庞大的情况来说,其惩罚更为严重,罪犯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2 18:26:00 回复

公司高管侵吞五百万在2005年2月至2007年8月间,担任原德州市燃气总公司经营处副处长的被告人熊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公款共计元。2007年8月18日,德州市燃气总公司改制为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燃公司),被告人熊某利用自己担任主管和站长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间,职务侵占共元。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罚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熊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罪;该国有公司通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熊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010年5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缓刑法定条件,则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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