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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刑事处罚么

冯* 江西-九江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5.22 15:13:00 396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是刑事处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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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确实如此。
一方面,常规性的职务侵占通常视为普通的刑事犯罪范畴,然而,当涉及到巨额财产被非法侵占,且行为人的行为极其恶劣、产生的影响极为深远时,这样的事件便属于重大案件的范畴了。
另一方面,关于职务侵占或单位人员受贿犯罪,在某些特定区域内,2万元以上但不足40万元的金额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而超过40万元则被视为“数额巨大”。
再者,对于挪用资金罪而言,同样在这些特定区域内,3万元以上但不足80万元的金额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2 15:14:00 回复

公司高管侵吞五百万在2005年2月至2007年8月间,担任原德州市燃气总公司经营处副处长的被告人熊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公款共计元。2007年8月18日,德州市燃气总公司改制为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燃公司),被告人熊某利用自己担任主管和站长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间,职务侵占共元。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罚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熊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罪;该国有公司通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熊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010年5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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