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抢夺罪的其具体的判刑是基于抢夺数额来决定的,具体如下:
1、抢夺价值人民币1000-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抢夺价值人民币3万元-8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抢夺价值人民币20万元-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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