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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1.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在过程中获得累计达五千元以上的抽头盈利;
2.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累积赌资总额高达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参赌总人数累积超过二十人次;
4.组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或介绍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024-05-21 10: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