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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贪污受贿罪的标准是怎样定的

母* 广西-北海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5.21 09:45:00 335人阅读

湖北省关于贪污受贿罪的标准是怎样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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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贪污罪行的认定标准如下:
所涉及的贪污数额需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或是不足五千元,但若存在贪污救灾、抢险、防疫、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特定情节的情况下,亦可构成犯罪。
至于受贿罪行的认定标准则为:
个人受贿数额需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是尚未达到一万元至三万元的标准,但如果存在因受贿行为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强制索取财物等特殊情形时,同样可以判定其有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4-05-21 09: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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