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
第
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第
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故意毁坏别人财物一万元,对方索赔三万,不同意不撤诉,涉嫌敲诈勒索。但因为当事人犯罪在先,最好答应对方的要求,否则,要坐牢。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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