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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李** 安徽-马鞍山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07 06:24:53 363人阅读

抢劫敲诈勒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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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抢劫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实施暴力。如果是威胁,则此威胁也是当场兑现暴力的威胁。抢劫罪的暴力是直接针对被害人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要挟,包括将要针对被害人或其亲友实施暴力、揭露隐私、毁坏财物等,而迫使被害人因顾虑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交付钱财。
2、抢劫罪实施暴力(或威胁当场兑现暴力)和取得财产这两个行为都是当场实施的,简单说要符合“两个当场”。而敲诈勒索罪如果是通过实施较重的暴力敲诈勒索钱财,则暴力与取财不能都是当场。如果当场取得财物,则不能是当场实施暴力,而应当是威胁将来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如果当场实施暴力,则取财行为一般是之后,否则也是抢劫。

2020-10-07 06:26:5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抢劫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实施暴力。如果是威胁,则此威胁也是当场兑现暴力的威胁。抢劫罪的暴力是直接针对被害人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要挟,包括将要针对被害人或其亲友实施暴力、揭露隐私、毁坏财物等,而迫使被害人因顾虑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交付钱财。
2、抢劫罪实施暴力(或威胁当场兑现暴力)和取得财产这两个行为都是当场实施的,简单说要符合“两个当场”。而敲诈勒索罪如果是通过实施较重的暴力敲诈勒索钱财,则暴力与取财不能都是当场。如果当场取得财物,则不能是当场实施暴力,而应当是威胁将来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如果当场实施暴力,则取财行为一般是之后,否则也是抢劫。

您好,针对您的抢劫与敲诈勒索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1、抢劫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实施暴力。如果是威胁,则此威胁也是当场兑现暴力的威胁。抢劫罪的暴力是直接针对被害人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要挟,包括将要针对被害人或其亲友实施暴力、揭露隐私、毁坏财物等,而迫使被害人因顾虑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交付钱财。
2、抢劫罪实施暴力(或威胁当场兑现暴力)和取得财产这两个行为都是当场实施的,简单说要符合“两个当场”。而敲诈勒索罪如果是通过实施较重的暴力敲诈勒索钱财,则暴力与取财不能都是当场。如果当场取得财物,则不能是当场实施暴力,而应当是威胁将来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如果当场实施暴力,则取财行为一般是之后,否则也是抢劫。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敲诈勒索罪加抢劫罪两罪怎么判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不成,从而将敲诈勒索行为转化成抢劫行为的,一般是按抢劫罪判刑的,但不是转化的,可按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判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的行为有哪些特点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主要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制造、散步,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 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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