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是。
倘若被执行者未能履行其应尽之法定义务,同时又故意藏匿其财产,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签发具有强制效力的搜查令,以执行搜查行动,对被执行者及其居所地或财产下落不明之处所进行深入搜寻考察。
然而需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并不会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闯入私人住宅进行巡察,唯有在此等被执行者不履行应尽之法律义务且涉嫌隐藏财产的严重情况下,人民法院方可依法行使搜查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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