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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自首的减轻处罚有何标准

刘* 江西-九江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5.20 16:38:00 359人阅读

受贿罪自首的减轻处罚有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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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那些表现出自首或立功行为的被告者,是否给予从宽惩处以及从宽程度如何,这必须综合考虑他们所犯之罪的实际案情、犯罪类别、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危害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同时也要考虑到这些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被告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对于自首的被告者,我们还需要考虑他们投案的积极性、供述内容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方面。
至于立功的被告者,我们则需进一步考虑他们检举揭发罪行的严重程度、被检举揭发之人可能或已经受到的刑事惩罚、以及他们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到的作用大小等因素。
在具备自首或立功情节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应该依法给予从轻、减轻的处罚;
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免予处罚。
然而,在类似的情况下,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者,其从宽幅度应该适当地大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者。
尽管如此,如果被告者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但是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被告者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在犯罪之前就已经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做好了自首、立功的准备,那么也可以考虑不对其进行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4-05-20 16:39:00 回复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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