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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盗窃行为在盗窃罪中

刘**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0 10:19:00 448人阅读

哪种盗窃行为在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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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构成盗窃犯罪行为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多次盗窃。
指的是在两年之内实施过至少三次盗窃活动。
2.入户盗窃。
这种形式的盗窃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益外,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居住权和隐私权。
3.携带凶器盗窃。
行为人在进行盗窃时携带凶器,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4.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趁他人不备秘密窃取其随身携带的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0 10:21:00 回复


一、哪种情形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应该怎样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盗窃国家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第2条中所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另外,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大学校园盗窃案件的特点:(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北京海淀区高校密集。自2003年至2008年10月,海淀区检察院共受理大学校园盗窃案件601件669人,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元,涉及高校67所。大学校园盗窃案的犯罪主体上以校外流动人员为主。在受理的601件案件中,有386件是此类犯罪主体所为,占总案件数的64%。其特点一是以青少年居多,其装束、相貌与大学生差别不大,极易混入校园;二是多为校园周边的一些无业人员和农民工,经济条件较差;三是熟悉校园环境,对高校内的建筑布局、作息时间了如指掌,故作案时轻车熟路、屡屡得手。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长期以盗窃学校财物作为生活来源,如犯罪嫌疑人魏某于2002年至2006年间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多所高校连续盗窃45起,涉案金额高达183038元。这类犯罪主体多单独行动,采取顺手牵羊,或以推销、找人等借口偷混入室等手段作案,具有极大流动性。高校大学生盗窃犯罪也日益增多。在受理的601件高校盗窃案中,有215件是学生所为,占案件总数的近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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