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欠本金达五千元且经过三次催收后仍未偿还的行为,便可视为启动信用卡诈骗刑事追责程序的条件。
然而,如若欠款额度达到一万元及以上,加上经过发卡银行进行的两次催缴之后,债权人仍然未能在逾期三个月内清偿债务,将被认定为刑法中所述的“恶意透支”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名成立。
此外,若恶意透支所涉及的金额较大,但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债务人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和利息,并且情节显著轻微,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则有可能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通常情况下,若借款人拖欠本金达五千元,且经过多次催收而超过三个月依旧未能还款便可追究其信用卡诈骗之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恶性透支事件来说,如果欠款数额度达到一万元以上并且在催收后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合理偿还,则应被视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针对这类行为,根据具体情形,若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利息,且情节相对轻微者,也有可能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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