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1.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报请高级人民核准。2.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特别关注:( 1)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审查时应当提审被告人。( 2)高级人民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3)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3.高级人民 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4.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由高级人民进行 第二审审理。高级人民经 第二审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无需再经过核准程序。 (2)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如果属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高级人民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并依法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类案件是否属于经过最高人民授权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的范围,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必须遵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你好,以下是死刑复核程序流程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流程分为上报、处理、核准与不核准三部分
上报
一、上报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时间
3日内自动上报、逐级上报、一案一报
复核审理
一、死刑复核审理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二、死刑复核庭组成
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
三、死刑复核必须提审被告人,一般以远程视频提审为主,极少情况下会赴案发地提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杨方振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时就去到案发地河北省黄骅市提审并且开庭、传讯新证人出庭作证,最终杨方振被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三进宫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案件由于重大案情复杂,最高法院法官也是亲自去看守所提讯,最终不核准死刑,后来法院依法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四、审理的原则
1、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①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②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③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⑤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全案审查、分别生效)
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有四种处理结果:
1、予以核准。
2、不予核准。
3、依法改判。
4、发回重审。
核准死刑
1、直接核准死刑: 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纠正后核准死刑: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不予核准
1、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3、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改判
对于一人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发回重审
(一)一般情形
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3、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二)特殊情形
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一人数罪、一案数人
1、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并原则)
2、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分离原则)
(三)发回重审的审理方式
1、发回哪一级法院: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发回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发回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发回第二审重审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
(2)、发回第一审重审的案件(全部)。
3、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3)、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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