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提供账户用以接收赃款。
这是赃款在金融界内部流动的最初阶段,犯罪嫌疑人会首先在外资银行或者本地银行开设一个账户,随后将不义之财转出至境外或者以开具票据等形式加以利用。
2.协助将财物转变成为可流通的货币、金融票据以及有价证券。
仅需确信该财物属于前述犯罪所得,行为人便可以采用质押、抵押或者买卖等方式与财物持有者进行交易,将其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进而构成此项罪名。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手段协助资金转移。
即便是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现金中,借助银行支票或者其他手段使这部分资金以合法形式呈现出来,以便用于创办公司、企业,从而让非法资金具备流动性并从中获利。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将犯罪收入隐藏在各类交通工具中,携带出境后兑换为外币或购置财产,或者以国外亲属名义存入国外银行,最后再返回国内;
开设宾馆、洗浴中心、歌舞厅等服务业以及日常现金使用量较大的行业,将非法获取的收入融入合法收入之中;
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资产后予以出售;
以高昂价格购买低质量商品甚至废料等物品,将款项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借此将钱款转移出去,实现赃款的合法化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024-05-19 17:4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