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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罪认定有几种

张** 江西-九江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5.19 15:34:00 440人阅读

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罪认定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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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犯罪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实质损害是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单位对于其资金运用和收益权的尊重,而犯罪对象则直接指向了这些单位的自有资金。
这里所提及的“本单位资金”,是指由各单位所有或实际掌控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财产。
2.犯罪客观要素。
本罪在犯罪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其中,“挪用”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自己或他人使用,但意图在未来某个时间点予以退还。
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是指行为人借助于自身在职务上对单位资金进行管理、经营或处理的便利条件,例如单位领导利用其主管财务的职务之便,出纳员利用其保管现金的职务之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若行为人未能充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他将无法挪用单位资金,也就无法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4-05-19 15:36:0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能够实际控制上司的那个人,或者叫幕后老板。 公司法涉及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是两种: 1.公司的的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实际控制); 2.隐名股东(即实际股东、实际出资人、通过代持股权协议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行政执法单位对违章者进行符合法律程序纠正其错误做法的手段 来百姓可以这么理解, 象是交警开出罚单,交通局扣押没交养路费的机动车,卫生局对卫生达标不合格的饭店进行整顿及罚款等等都是行政处罚, 其处罚方式有 罚款 扣押物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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