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赌博犯罪的法规框架内,并未设定针对特定金额的特别规定,仅仅定义了两种典型的犯罪情节,即“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作为主要职业或活动”。以下列举了几种符合“聚众赌博”特征的具体情况:
(一)组织超过三名参与者进行赌博,且抽头渔利的总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
(二)组织超过三名参与者进行赌博,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
(三)组织超过三名参与者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及以上;
(四)组织中国大陆公民超过十人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或者介绍费用等收益。
解析:
关于赌博犯罪行为中的构成要件,并未设定“金额庞大”这样的具体情节,而是着重强调了“聚众赌博”以及“以赌博作为职业”这两个方面。
以下列举了四种被视为“聚众赌博”的情况:
(一)组织多达3名以上参与者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抽取手续费等方式累积利益高达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组织3名以上的参与者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总额累计达到5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组织3名以上的参与者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国大陆公民10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和介绍费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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