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熱心地駕駛電動車行進時,假設該輛電動車的技術指標屬於機動車類型範圍,那麼即便是在飲酒過量情況下駕駛這種車輛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然而,若該電動車並未達到機動車的標準,則在同樣的情況下,駕駛者將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解析:
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倘若其核心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的规定范畴,那么,在当事人处于醉酒状态时,仍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若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能满足机动车的相关技术要求,那么在醉酒状况下驾驶该类车辆则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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