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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阐述这一观点时,需要明确指出,任何医院都无权阻止患者申请转院,患者完全有权力自行办理出院手续后前往心仪的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治疗。
然而,若涉及到报销事宜,部分医院可能会对开具转院证明持保留态度,此时便需与相关医院进行充分沟通以解决此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24-05-18 09:3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