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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先收律师函还是传票有何区别

赵** 福建-宁德 受理范围咨询 2024.05.17 11:35:00 440人阅读

被起诉先收律师函还是传票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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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发出律师函并非代表已启动诉讼程序。
律师函乃是指律师在接受客户的特别委托之后,针对相关的事实或法律议题进行深入剖析与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请求以期实现特定的社会效果,进而精心制作和递送的专业性法律文件。
它仅仅是律师经过当事人明确授权之后所出具的具有催告性质的书信,并不能够表明已正式进入到诉讼阶段。
只有在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之时,才能证明自己已经被他人提起了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24-05-17 11:37:00 回复


一、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二、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传唤不是强制措施,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传唤不得使用械具。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传唤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传唤而直接适用拘传。
 三。拘传的适用程序是:
1、填写拘传票,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3.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拘传后立即进行讯问,并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一次传讯问不完的,到时即应立即释放。对需要再次拘传的,至少应当间隔一段时间方可以进行下一次拘传,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的适用程序是:
1、填写拘传票,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3.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拘传后立即进行讯问,并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一次传讯问不完的,到时即应立即释放。对需要再次拘传的,至少应当间隔一段时间方可以进行下一次拘传,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电子支票是纸质支票的电子替代物,它与纸支票一样是用于支付的一种合法方式,它使用数字签名和自动验证技术来确定其合法性。监视器的屏幕上显示出来的电子支票样子十分像纸支票,填写方式也相同,支票上除了必须的收款人姓名、账号、金额和日期外,还隐含了加密信息电子支票通过电子函件直接发送给收款方,收款人从电子邮箱中取出电子支票,并用电子签名签署收到的证实信息,再通过电子函件将电子支票送到银行,把款项存入自己的账户。电子支票是网络银行常用的一种电子支付工具,电子支票与纸质支票一样是用于支付的一种合法方式。它使用数字签名和自动验证技术来确定其合法性。
《票据法》
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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