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拥有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在法律层面上,农民不能将其个人持有的土地转让或让渡给非农业建设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三种情况下的农村土地转让是被允许的: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同一村庄内且尚未取得宅基地的其他家庭之间进行转让。在此过程中,转让者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批准后,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颁发相关文件承认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反之,未经申报擅自进行转让的行为是非法的。
2.农村耕地的转让相对较为简便,只需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即可视为合法。但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方仍有权利对承包方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滥用土地的现象,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耕地的使用权转让,必须先由村委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确认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如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则视为非法交易。
解析:
我国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归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即乡村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土地使用权利而非所有权。
因此,农民无权擅自将其自身拥有的土地进行转让、出让以及出售给非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群体。
关于农村土地的合法转让情形,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同村且未取得宅基地的家庭之间,同时还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政府颁发相关文件确认其合法性。
反之,未经申请擅自转让的行为则属违法。
其次,农村耕地的转让相对较为简便,只需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即可视为合法。
然而,发包方仍保留对承包方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权力,若发现承包方存在滥用土地的情况,有权依法收回。
再者,家庭联产承包耕地使用权的转让须先经村委会建立档案备案,方可认定为合法。
否则,未经备案的转让行为均被视为非法交易。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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