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罚金乃法院在判处犯罪者时要求其向国家缴纳特定数量之金钱的一种刑罚方式,是财产刑的一个类别。
这在中国的刑法制度中被赋予了附加刑的地位。
与没收财产相同,罚金也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施加的强制性的财产惩罚手段。
在决定是否判处罚金以及罚金数额时,应依据犯罪情节进行考量。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若犯罪分子无法律所规定的减免事由而未缴纳罚金,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其履行。
对于无法全额缴纳罚金的情况,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刻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应立即予以追缴。
若因遭受不可抗力的灾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可以适当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换言之,在判决书中将明确指出具体的罚金缴纳日期,罚金的缴纳时间应以判决书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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