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如何界定诈骗罪
解析:
在正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自行伪造并亲自使用,也有可能是在明知是他人伪造的情况下仍然使用;
其次,使用已被废弃的信用卡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即非持卡人在未经持卡人明确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其信用卡,从事诸如提现等信用卡业务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恶意透支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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