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概念在意义上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来论述排除妨害的定义:本义是指在没有直接剥夺他人占有物品的情况下,他人却故意妨碍或影响物权人或持有人对物之正常使用或者顺利持有该物时,物权人和持有人有权就此提出一次性解决方案,请求有关方面对此种妨害行为予以排除。
其次,需要介绍返还原物请求权,它源自于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据者所应享有的要求对方返还占用之物的法定权益。在实践中,物权人行驶该请求权的对象,可以是任何未经授权而擅自占用他人财产的个人或组织。
解析:
这两种概念具有不同的意义。
“排除妨害”是指:
在所有权人和占有者与第三方之间,尽管他们并未直接剥夺对方的占有权益,
然而,如果该行为妨碍了所有权人或占有者对其权利的正常行使,或者阻碍了他们顺利地实现占有,那么这种一次性侵犯行为就可以被视为妨害,从而有权提出排除妨害的请求。
而“返还原物请求权”则是指:
当所有权人面对无权占有者时,他们享有要求后者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是任何实施无权占有行为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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