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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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出现以下质量问题,可视为具备解除房屋购买合同的条件:
(一)若因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严重缺陷而无法正常投入使用以至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或者
(二)当房屋交付给买方之后,经过严格检查和核实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无法满足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以及
(三)如果房屋的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去甚远,且无法通过修复手段来恢复到约定的质量水平,那么也可以考虑解除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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