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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悠签了认购书能退钱吗

董** 福建-宁德 合同纠纷咨询 2024.05.15 10:44:00 390人阅读

被忽悠签了认购书能退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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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诱骗签署了认购书之后,定金能否予以退还的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具体而言,以下四种情况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若在与对方签订认购书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款存在欺诈买方的行为,那么在此情况之下,所支付的定金便有可能得到退还;
其次,一般来说,已签订的认购书中的定金通常情况下是无法退还的。不过,倘若卖家在签订认购书后的指定时期内将原本用于出售的房产转售给了其他人,以致最终无法正式签约,这种情形便被视为卖家违约,从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此时,定金便有权利要求双倍退还;再者,若买方严格遵守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定金便有可能得到退还,甚至可以用来抵扣购房款;
最后,若买方未能按照认购书中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约,这就属于买方违约,此时定金将无法得到退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金额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然而,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并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视为对原约定定金金额的变更。

2024-05-15 13:0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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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被欺骗签订了认购书后,定金能否退还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在签订认购书的过程中,因受到卖方欺诈而签署的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所交纳的定金是完全有可能退还的;
其次,在通常情况下,已经签订了认购书的定金是无法退还的,
然而,如果卖方在认购书合约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已认购的房产转售给了其他人,从而导致最终未能顺利完成签约手续,那么这就属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在此种情形下,定金是可以得到双倍退还的;
再者,如果买方严格遵守了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并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定金是可以退还的,或者也可以选择用定金来抵扣相应的购房款;
最后,如果买方未能按照认购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约现场,那么这便构成了买方的违约行为,此时定金将不会予以退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决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金额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议确定;
但同时,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并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2024-05-15 10:45:00 回复

一、开发商有权卖地下车位吗: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能买卖。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给你,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即你无地下车位产权)(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此条十分重要!)否则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有的开发商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如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二、法律依据:一、地下停车位作为商品房产销售时,应当先取得销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产不得销售。二,我国《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的归属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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