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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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愿以律师的专业知识,结合相关政策法规来解答您在安置补偿协议中关于所有权人署名的疑问。众所周知,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发放前,尚存在变更登记的可能,因此,若您在房产证颁发之前,已经在房管部门完成了房产所有者的备案手续,使其归属至自己的子女,便应从此环节视为权责明确。
然而,关于安置房的买卖问题,我仍想再次就此详细说明。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安置房的转让交易必须在取得该安置房的房产证之后方可进行,此时的过户交易与普通商品房并无二致。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家庭成员之间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可能会产生争议,如若协商未果,可能需要诉诸于司法程序加以解决,而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究竟为何,尚无法预知;
其次,部分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第三,由于交易周期较长,房价波动可能性较大,若卖方为了获取更高收益,将房屋以高价售予他人,并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买方则难以实现购房目的,仅能主张债权;
最后,在购房等待过户的漫长过程中,亦有可能因为卖方自身的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解析:
就安置补偿协议中有关房地产所有权之归属问题,只要在房产证明尚未发放之际,房地产管理局已向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子女即可。
下面我来详细论述一下安置房的交易事宜。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安置房的买卖交易须待其房产所有权获得认可后方能实现,此时的过户交易与普通房屋的过户交易并无差异。
在此,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家庭成员之间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案可能存在争议,若协商未果,可能需要诉诸于法院以寻求解决之道,然而最终确定合法权益人的身份仍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顺利办理产权证书;
再次,由于交易周期较长,房价波动可能性较大,若卖方为了获取更高收益,将房屋以高价售予他人,并在具备过户条件时提前完成过户手续,那么买方则难以实现购房初衷,仅能通过追索债权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在买方等待过户期间,卖方可能会面临自身债务纠纷,从而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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