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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在拍卖期间无人参与竞标且竞买人所能给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那么当场所出席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的执行债权人如有相关申请或同意以本次拍卖所设定的保留价来接手拍卖财产的话,应该将这些财产交给他们作为债务偿还之用;
其次,针对那些经过第二轮拍卖仍然流标的不动产或是其他财产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本应对其进行估值后从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的执行债权人作为债务偿还的手段;
最后,假如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的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是由于某种法定原因而无法对其进行交付的话,必须在60天内进行第三次的公开拍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024-05-14 13:49: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