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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实践过程中,若有必要使用耕地,首先需向所在村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用地申请。
其次,该申请将经过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深入审核,并在审核通过之后,相关部门需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再次,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并在同意的基础上,递交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审批。
同时,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用地协议,涉及到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情况下,还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最后,对于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情况,则需填写补充耕地方案以备查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4-05-13 17:4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