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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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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不合格维修期间损失由谁承担

王* 福建-宁德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5.12 11:27:00 396人阅读

交付房屋不合格维修期间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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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修复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额外损失的相关事项说明。对于已经交付给用户的房屋,若发现其中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只要在保修期范围之内,出卖方都应当承担起修复的责任。如果出卖方拒绝进行修复或者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拖延没有进行修复工作的话,那么买受方就有权自行选择或者委托其他第三方来完成修复工作。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额外损失,则应由出卖方全权负责承担。

2024-05-12 13:5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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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需支付赔偿金以弥补房屋维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可能导致的任何其他经济损失。
一旦发现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在保修期之内,卖方应承担起修复该等瑕疵的法定责任。
若卖方拒绝承担该项修复义务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及时进行修复工作,买方有权自行选择或委托他人代为完成修复工作。
而由此产生的所有修复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可能导致的任何其他经济损失均应由卖方全权负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024-05-12 11:2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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