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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房无产权证拍卖是否合法

张** 广西-北海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5.11 18:21:00 376人阅读

未交房无产权证拍卖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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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即使是尚未拥有房产证的房屋,法院仍然有权进行公开拍卖。
首先,法院在举行拍卖活动之前,必须向所有参与竞标的人士明确告知房屋未持有房产证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如果竞标者果真愿意冒此风险并且有意愿继续参予竞拍,则可以在了解清楚情况之后决定是否参与。
一旦竞标成功,法院将以房屋当前的实际状况作为交付标准,将其移交给买受人。
而关于房产证的办理问题,则完全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若无法顺利办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需由买受人独自承担。
其次,若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未能达成交易,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选择用房屋来抵消债务。
同样地,在此种情况下的交付也将以房屋的现状为准。
在执行程序中处理那些尚未完成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如果房屋已经具备初始登记的条件,那么执行法院在处理完毕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但如果房屋暂时还不具备初始登记的条件,那么执行法院在处理完毕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其中注明待房屋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使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房屋登记机构应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登记;
对于那些确实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原则上应进行“现状处置”,即在处置前揭示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让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按照房屋的现有权利状态获得房屋,而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则由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自行负责。
法律依据:
《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第二条
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024-05-11 18:23:00 回复

1、拍卖保证金交了,通常在拍卖前能够退还,拍卖后通常不会退还。  
2、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组织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3、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两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4、在证券市场融资买下证券时,投资者所需交纳的自备款。  
5、依照法律的限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商定,能够采用下列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商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受连带职责;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够提供肯定的财产作为典质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限定以典质物折价或者以变卖典质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6、当事人一方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能够向另一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要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两倍返还定金。按照合同商定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另一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出商定时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限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无合法根据,获到不当利益,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将获到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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