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该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单位以外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单位概不负责。这就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不负主要责任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也排除在外了。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险,以此为由,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那么劳动合同中这一部分是无效的,但其他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是可以继续履行的。
对于依法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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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由于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来执行,因此债务人应该按照重整计划的内容来进行企业的经营整顿,遵守重整计划的约定执行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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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何种债权、债权人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或者是否同意重整计划,其债权的受偿条件、期限、方式等,均应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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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影响根据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即不因重整计划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清偿条件的调整而受到影响,仍应按照原有数额和条件进行清偿。也就是说,重整计划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后者不得依据重整中债权人作出的让步对抗其清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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