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父母为其子女购买或构建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时,若父母在生前曾以明示方式表达过将该房产赠与给登记者的意愿,例如,在房产证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中载明了赠与的事实和具体条款;或者存在购置人向产权人赠与房产的公证文书,或者有其他充分且明确的证据能够证实购房人在购买房产时确实有意将产权赠送给登记者,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登记者。
2.然而,若父母在生前并未明确表达过赠与的意愿,那么在他们离世之后,若子女之间就该房产的产权产生争议,未登记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未登记的一方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推翻已经登记的产权信息,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应当归属于登记者。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登记者仅是作为产权代表人出现的,那么应当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为父母所有,并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3.另外,如果父母使用子女支付的赡养费用购买或构建房产,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被确认为父母所有。
解析:
1、若父母在世时明确表达出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意愿,且在房产证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的档案资料中可见到有关赠与的明确记载;
或者有赠与人对该房产赠与的公证文件,亦或是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足够证明购买者在购置房产时确实是有意将所有权赠与产权登记人的,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便应当归属登记人所有。
2、然而,若父母在世时并未明确表达出赠与的意愿,那么在他们离世之后,若子女之间因该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未登记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若其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推翻已登记的产权信息,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登记人所有;
反之,若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登记人仅是作为产权代表人存在的,那么就应该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父母,并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3、另外,如果父母是用子女支付的赡养费用来购买或建设房产,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被确认为属于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