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三类无法判以死刑的人员包含:
犯案时未满十八岁之未成年者、案件审理期间身怀六甲的孕妇及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者,若非采用极端残酷手段致使他人致命之外的罪犯,均不适宜判为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方面,需在狱中进行。
死刑缓期执行,乃是针对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非必须立即执行,可判处死刑并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
1、罪责当诛,此乃适用死缓的基本前提条件;
2、并非必须立即执行。
这是区分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的关键所在。
至于何谓“并非必须立即执行”,则需由法官根据全案情况进行全面考量,包括犯罪情节、被害者过失、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能被视为无需立即处死的情节等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024-05-11 12:2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