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先予执行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2)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相应的委托代理手续
(5)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
第一类
(1)至
(7)项资料外,申请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
(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委托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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