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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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私人之间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效力依法得以确认和生效。
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该具备准确无误地书写各类证明文件及陈述意见的资格和能力,同时,他们对交易的意愿以及表达的意志都必须是源自于真心实意且为客观真实的;
不仅如此,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其内容还应严格遵照并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必须体现出合理性与合法性;
进一步而言,房屋买卖关系的建立,决不允许存在任何恶意勾结、扰乱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和集体权益或者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行为,也不可以以任何看似合法实际上却隐藏着违法目的的形式来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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