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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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已到还债期限的债务,并且有故意转移资产以规避债务的不当行为,那么即使这些资产已经被转移,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或者依法要求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债务人采取自愿舍弃自身应得的债权、舍弃对债权的担保、无偿地进行财产转让等极端手段,以达到不付代价处理财产权益的目的,或者刻意拖延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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