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申请方提供证据证实仲裁裁决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经由人民法院组织的审判合议庭进行严格审查和核实后,将做出驳回执行的裁决:
1.在当事人的合约中并未列明仲裁条款或之后也没有签订过书面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包含在预定的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仲裁机构对此次案件并无管辖权;
3.仲裁庭的组建或仲裁过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
4.认定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不足以支持裁决结果;
5.适用法律出现错误;
6.仲裁员在处理该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不当行为;
7.在涉及到国际仲裁的案例中,被申请执行人并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为其他非被申请方责任导致无法表达意见的情况;
8.在涉及到国际仲裁的案例中,仲裁庭的组建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相违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
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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