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劳动合同的初始生效日期和签署日期可能并不完全一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那一天算起,如果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之内,经过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正式通知之后,劳动者仍然未能与用人单位就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书面正式通知该劳动者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务合作关系,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然而,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所应得的劳动报酬。
解析:
在商定好的适用期开始之日期后的第一个月内,如果雇主以书面形式向员工发出通知而员工不与雇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雇主有权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终止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雇主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所花费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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