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及时性是指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被告必须在收到原告状副本后一定期限(十日)内向人民提交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解释》第26 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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