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须视实际情形而定。
依据我国现行的《电子签名法》之规定,利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所签署的电子合同,其法律价值等同于传统意义上手书签字或加盖印章的纸质合同。
根据该法案的具体条款,若电子签名制作所需的数据在进行电子签名时处于电子签名人为唯一持有的状态,且在签署过程中只能由电子签名本人严格操控,同时签名完成之后,若对电子签名产生任何改动皆可被轻易察觉,以及即使在签名完成后,对于数据电文的内容及形式的任何改动亦能立即被察觉出来,则上述情况下的电子签名将被视为是可信可靠的。
法律依据: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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