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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20年能恢复执行吗

董** 福建-宁德 判决执行咨询 2024.05.02 16:47:00 302人阅读

中止执行20年能恢复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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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无论被宣告执行程序终止超过多少年,皆无法予以恢复。执行程序的终结往往是由于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形,使得执行程序已经变得不再具有必要性或者无法再继续进行下去,进而结束该程序的运作。针对因撤回申请而导致的执行程序终止,当事人如能在法律所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重新提出申请,那么人民法院仍需对其进行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024-05-02 16:48: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执行中止可以恢复吗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执行中止后,中止的情形消失的,被执行人应该恢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什么是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中止执行,应当裁定许可。
执行路上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执行。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也未必予以中止执行,这种情况及解决方法包括:
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但未提供担保的,执行可按执行和解处理;
⑵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反对延期的,被执行人仍可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履行时可由执行提存后结案。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暂缓执行,但并不一定会引起执行中止。对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应当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条件。首先应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召集当事人采取执行听证,严格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异议正当、属实的,将案件报主管院长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执行应当继续。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执行程序必须依赖双方当事人的参加才能进行,缺少任何一方,执行程序都无法进行。申请方作为自然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执行程序当然就无法再进行下去,案件执行程序就得中止,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后,确定新的申请执行人,才能继续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又叫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导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在执行过程中,当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在权利承受人未确定前,执行程序就应当中止,等待新的权利承受人产生后,再恢复执行。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二、行政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执行要恢复执行的,需要等到中止的情形消失以后才能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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