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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属于直接证据吗

付* 广西-北海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5.02 13:54:00 436人阅读

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属于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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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乃指能够有效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之实际素材。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侦查机关从现场搜集到的物证、从案卷材料中发现的书证,以及从证人那里获取的口供;同样也包括向受害者进行调查访问所获取的证人证言,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口头讯问中所获得的陈述与辩解,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勘察检验过程中的笔录记录,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4-05-02 13: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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