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向郑某主张股东权利。
新股东可以向原股东主张赔偿。 一般股权转让协议中会约定转让之前公司除披露的债务之外不存在其他债务,否则由转让方承担。由于公司对外承担债务不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发生第三方主张债务时,公司要先行承担。公司本身无权向转让方追偿的。 由于公司未披露债务会影响到公司的价值进而影响到股权转让的价格,因此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就额外产生的债务以及损失予以赔偿。受让方可转让方,就额外债务产生的损失向转让方索赔。
股东向公司主张债权会涉及优先权,公平原则等相关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在股东出资不实同时又属公司债权人的情况下,若允许股东和外部债权人一起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额同顺位受偿,则会对外部债权人不公平。因此,在该情况下股东对于其补足的出资额的受偿顺位劣后于外部债权人。
其次,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形成的债权禁止与其出资义务抵销,且该债权劣后于非股东债权受偿
再次,股东因利润分配方案产生的对于公司的债权请求权劣后于非股东债权人的债权
最后,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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