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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标准,明确规定如下:
1.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础即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其具体核算办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等于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份数。此处所述“职工本人的全年工资总额”,即是指各个用人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所有劳动报酬总额。
2.在职职工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低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发布的全市工资水平,而对于诸如下岗、内退等特殊情况的职工来说,他们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则不得低于全市基本生活费用。
3.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其他性质的单位则根据自身情况在8%-12%之间进行选择。值得注意的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保持一致。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缴存比例,则可以参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来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04-30 13:2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