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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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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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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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需要满足如下五个必要条件:
第一,非法储存军用枪械至少一支以上;
第二,非法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械至少一支以上,或同时非法储存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械两支以上;
第三,非法储存军用子弹超过十发以上,气枪铅弹存储量达到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存储数量超过一百发以上;
第四,非法储存手榴弹至少一枚以上;
第五,非法储存爆炸装置。
解析:
涉及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名成立的关键要素包括,其必须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1.有证据显示非法储存了至少一支军用枪支;
2.同样的情况下,若涉嫌非法储存的是非军用枪支,且该枪支需通过火药作为动力进行射击,或是其他使用压缩气体等作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达到了两支及以上;
3.如果被告人被指控非法储存的是军用弹药,那么他储存的数量需要达到十发以上,此外若是非军用弹药,那么储存数量至少也应在百发以上;
4、另外,如果被告被指控非法储存的是手榴弹,那么储存量只有达到一枚才构成犯罪;
5.最后,被告的行为如果构成对爆炸装置的非法存储,那将直接成为认定其犯罪的充分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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